| 索引号 | 01525894-4/2026081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8-15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关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告知书
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支付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承担行政处罚及失信惩戒风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关系仍可依法认定
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签合同即可不认账”的错误认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凭证。据此,凡符合用工管理实质要件的,均可依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四、广大劳动者应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劳动者可携带相关证据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用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或工牌、工作安排通知、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上述材料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五、劳动合同备案渠道
云南省建设的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公益服务平台,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合同备案订立服务。
操作指引:
(一)纸质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登录“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法人服务”——“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登记”开通劳动关系权限——“劳动合同新签备案”提交备案审核通过后——“劳动合同下载”打印纸质版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盖章签字订立。
劳动者:下载“云南人社12333 APP”,完成实名认证后,在“我的”栏目中找到“劳动关系”即可查询。
(二)电子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登录“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法人服务”——“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登记”开通劳动关系权限,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开通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并填写资料,人社部门受理开通申请,生成企业电子印章——“电子劳动合同”——“CA客户端下载”下载并安装——“合同创建”完善相关信息后——“发送电子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员工确认合同后,在“平台”——“合同管理”——“签订中”——“待单位签订”下可查看需要单位签订的合同信息,勾选合同信息并点击“签订”按钮(需预先登录CA 客户端),按照系统提示输入 CA 密码即可完成合同的签订。
劳动者:下载“云南人社12333 APP”,完成实名认证后,在“我的”栏目中找到“合同签订”进行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
六、投诉举报及业务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0875-8122141
劳动合同备案咨询服务电话:0875-3030070
劳动争议仲裁咨询服务电话:0875-3030084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