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06-6/2023100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目录 | 重大项目建设 | 发布日期 | 2023-10-09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施甸至链子桥段第18期临时用地的公示
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施甸至链子桥段第18期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经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并批复,现将《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施甸至链子桥段第18期临时用地的批复》(保自规复〔2023〕154号)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局批复意见,同意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施甸至链子桥段第18期临时用地占用施甸县甸阳镇甸头村民委员会凤鸡第一、第二村民小组;甸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第二村民小组、街道第三村民小组;蒋家寨村民委员会蒋家寨村民小组、王家寨村民小组、新寨村民小组;同邑村民委员会同邑第二村民小组、同邑第三村民小组、同邑第四村民小组、乌木龙第二村民小组、乌木龙第三村民小组、乌木龙第一村民小组;文武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乌邑村民委员会松林脚村民小组、乌邑第二村民小组、乌邑第三村民小组、乌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松林脚村民小组、下同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下同邑第一村民小组、英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旧城乡芭蕉林村民委员会芭蕉林村民小组、和尚田村民小组、小中山村民小组;大山村民委员会李子树村民小组、马学村民小组;大田坝村民委员会大汪潭村民小组、杆子坝村民小组、龙兴村民小组;旧城村民委员会王家田村民小组、新寨村民小组;李来村民委员会大梁子村民小组;里嘎村民委员会石板村村民小组;芒别村民委员会集体,空竹林村民小组、老寨子村民小组、芒别村民小组;新街村民委员会新联村民小组、芋子地村民小组;仁和镇土官村民委员会代家凹第一村民小组、土官第二村民小组、小河家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瓦房村民委员会河湾子村民小组;姚关镇大岭岗村民委员会平场地村民小组、湾子田村民小组;富阳村民委员会富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西上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山邑村民委员会山后田村民小组、上坪村村民小组、堆果村民小组;蒜园村民委员会上寨第一、第二村民小组、下寨第二村民小组、下寨第三村民小组、中寨第一、第二、上寨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共4个乡(镇)18个村民委员会65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6.9980公顷作为材料堆场、钢筋加工厂、临时办公用房、工棚、弃土(渣)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其中农用地26.9914公顷(耕地7.5969公顷、园地0.8315公顷、林地12.0524公顷、其他农用地4.3527公顷),不涉及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066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8456公顷,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10.0770公顷,具体位置、面积以勘测定界数据为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2023年9月28日-2027年9月28日)。
二、请你单位认真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加强土地执法和用地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复垦方案要求落实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复垦标准、复垦措施实施土地复垦,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我局代为复垦。
三、占用林地而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涉及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事项,根据部门审批权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请你单位督促使用权人强化临时用地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落实防治措施和建议,根据施工过程和生活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该宗土地只能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赠予、涉及挖砂采石的必须办理采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