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40105-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文号 | 浏览量 | 87 |
施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
解读问答
一、城镇住房保障的方式有哪些?
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需提供的材料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册》、特殊引进人才提供《毕业证》、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残疾证》、《优抚证》、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房产产权人出具的租住或是借住证明原件;
(二)在施甸县县城有稳定职业2年以上的非本县籍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的材料有:《居民身份证》、《营业许可证》、《暂住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灵活就业者的就业和收入证明、房产产权人出具的租住或是借住证明的原件;
(三)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册》、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营业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就业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灵活就业者的就业和收入证明、房产产权人出具的租住或是借住证明的原件,征地和拆迁提供征地和拆迁证明;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是什么?
(一)施甸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县直各单位引进特殊人才(指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且长期居住在县城范围内(6个月以上)。
(二)在施甸县县城有稳定职业长期居住1年以上的本县籍农业转移人口或者务工人员。
(三)在施甸县县城有稳定职业长期居住2年以上的非本县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对象收入条件为人均月收入4250元以下(属我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省、市驻施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以实发工资额计算)。
(五)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不含25平方米)。
(六)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人是否能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不能,只能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五、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什么时限要求?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六、实物配租的租金是否可以减免?
租金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28号)精神,结合实际,无房应届毕业生、农民工(提供《农民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下岗再就业人员(提供城镇居民事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类人员,按照当前标准的80%收缴公租房租金。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已享受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八、优先保障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残疾人家庭。
(二)脱贫监测对象进县城务工人员(原建档立卡户)和施甸县农业转移进城人员。
(三)施甸县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
(四)政府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和在施甸县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