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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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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20250604-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6-04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县城建成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告知书

施甸县县城建成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办理告知书

 

为了加强对县城建成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县城建成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县城建成区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特将办理《县城建成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事宜告知如下,请广大排水户遵照执行。

一、办理区域、对象及时限

(一)办理区域:施甸县县城建成区

(二)排水户办理对象

根据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排水许可证后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规定,施甸县县城建城区需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对象为:

工业用户:排放产生废水的生产加工企业、厂矿企业等。

医疗用户:排放医用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实验室等。

餐饮用户:排放含油餐饮污水的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及公共服务业等(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餐厅)。

建筑用户:排放建筑生产污水的在建工程项目。

机动车清洗用户:排放含有沉淀物的从事机动车清洗的行为。

其他用户:排放生活污水的其他排水户(含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小区及集中管理的小区及住宿区)。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在施甸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达到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在20251230日前申请办理完毕排水许可证。

未达到排水条件的:在排水设施覆盖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

二、申报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申报流程

1.排水户应按要求完成自渗式化粪池及雨污分流改造,并将污水排入管网。

2.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3.排水户向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股申请领取《施甸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并填写表格提出申请。

4.排水户携带好所需材料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城乡建设管理股办理《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网上办理,操作详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办解析流程。

(二)申报材料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施甸实际,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施甸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份。

2.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书面承诺书一份,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书面承诺书一份。

3.排水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排水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对需按照《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需提交《排污许可证》。

6.排水管网平面示意图一份。

注:(1)申报材料要齐全、真实准确,不得造假、漏报。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提前申请续期。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持有人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并接受监督检查。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5)对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户,由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检查和执法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法监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行为,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每季度开展现场检查和监测,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根据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3.针对在建、新建房屋达不到雨污分流和达标排放条件的,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依法不予组织工程验收和规划验收。

4.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5.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对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已办理《排污许可证》但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不达标废水、污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水务局对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道、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

6.根据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将影响不动产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旅馆住宿特种行业许可等证件的办理。限制受理自来水报装手续,严格核查是否存在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合力执法。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禁止性规定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禁止性规定条款有:

《办法》第25条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第26条 排水户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27条 排水户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28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29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30条 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31条 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32条 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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