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MB1902372A-/2022-1014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文号 | 浏览量 | 207 |
施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文件规定,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医疗困难问题,体现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医疗补助实施对象
持有施甸县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以下称优抚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在乡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医疗补助实施时间范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相关规定或办法等文件出台,则本实施方案作废。
三、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本年度医疗补助资金为中央、省、市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
四、医疗补助保障标准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5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4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五、相关要求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优亲厚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确保补助资金准确及时落实到重点优抚对象手中。
各乡(镇)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准确的工作机制,严格遵循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的程序,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各乡(镇)要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对象并组织实施,将审批表、发放花名册、住院结算单、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按要求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褒扬股,补助资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发放。
附件:1.施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审批表
2.施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对象名册
施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