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6-0/2025072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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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审计局
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切实发挥外部专业人员在审计工作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云南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保山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甸县审计局在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聘请外部专家为特定事项独立提供专业咨询、鉴定或技术支持服务。
第三条 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照“确有必要、量力而行、保证质效”原则,并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对于涉及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工作,不得聘请审计机关以外人员参与。
第四条 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性的专业服务。主要指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聘请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并统一编入审计组参与审计。
(二)特殊领域或事项涉及的专业服务。主要指审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事项需要时,对涉及自然资源指标检测评估、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环境保护、质量检测、农业、林业、国土、金融、计算机、法律等专业领域以及审计课题论证、审计技术方法研讨、审计案例分析等向相关机构购买的咨询、鉴证、技术支持等专业服务。
第五条 外部专业人员聘请及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审计项目业务牵头股室、项目实施股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请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受聘请参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的外部人员所属社会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具备与审计工作事项相适应的资质和等级;
(三)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失信企业名单;
(五)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七条 拟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工作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类似项目的审计经验,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胜任能力;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与参与的审计工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五)身体健康;
(六)没有被刑事处罚的、没有被劳动教养的、没有被行政拘留的、审计独立性不可能受到损害的;
(七)其他职业要求。
如有特定审计工作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八条 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要求下列机构和个人回避:
(一)存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况;
(二)相关业务由其曾经管理或直接办理;
(三)最近3年内,担任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工程、管理顾问工作的;
(四)在投资项目审计中,与所审计的工程结算相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
(五)在投资项目审计中,承担所审计工程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工作的;
(六)其他存在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九条 牵头股室应当在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前提出外部人员聘请申请,填报《施甸县审计局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附件1),报请局党组班子研究同意后执行。
办公室应当根据牵头股室提出的参与审计工作人员的具体需求,及时制定采购方案。
第十条 在组织外聘工作时,牵头股室应当在充分了解市场承接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专业胜任能力、从业背景及社会信誉、与审计工作事项的契合程度、服务报价等因素,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目录和标准由云南省财政厅定期发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流程进行购买。
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自行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择优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低、社会信誉好的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及时将选聘结果通知中选的外部人员及其所在机构或单位。中选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就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向施甸县审计局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
第十三条 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工作人员时,按聘请程序经批准后,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代表施甸县审计局与其签订聘请协议。实行政府统一向社会审计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相关管理程序办理。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选聘人员;
(一)工作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受聘方要提供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局办公室、牵头股室、审计组、中标单位(个人)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 人员及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牵头股室应当要求参审单位、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选派专业人员。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参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中介机构调换。如果中介机构不能提供满足审计要求的人员,施甸县审计局有权终止外聘合同,重新采购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股室应加强对外部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以及审计业务培训、审计工作质量管理,确保其审计质量和廉洁从审。在现场审计前签订《廉洁审计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审计回避承诺书》(附件3、附件4、附件5)。
项目实施股室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外聘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所聘人员不符合要求、不称职或因身体不适不能胜任的,有权要求其所在机构及时调整或退回,有效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并填报《撤换外聘人员申请表》(附件6)。
第十六条 聘请参与审计项目的外部人员,项目实施股室应当将其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并加强审计现场管理,严格按要求完成指定工作。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其审计质量。对其提交的审计结果未经审核复核的,不得直接作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项目牵头股室和项目实施股室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和廉政情况的监督,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和廉洁从审。
第十七条 外聘专业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但不得独立进行数据核对和洽谈沟通等工作。
外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外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聘人员可以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资料直接向施甸县审计局反映。
第十八条 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以下事项的审计:
(一)查阅党政机关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敏感事项;
(二)调查领导干部的存款、房产等个人敏感事项;
(三)讨论研究重大违法违纪涉及移送的敏感事项;
(四)其他不宜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或所获得的的全部纸质、电子资料和电子数据及相关技术文档,不得违规复制和留存,严禁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条 外聘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其结果必须有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的审核签名,审计组应对外聘人员的工作结果资料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外聘专业人员的考勤管理,并以此作为支付外聘人员费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主审应当根据《云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云审发〔2024〕12号)结合审计“八不准”、“八条禁令”等工作纪律,对外聘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成效、业务能力、工作纪律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标准为“好、一般、较差”。并据实填报《施甸县审计局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业绩考核表》(附件7),报审计组组长、法规股、项目牵头股室及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应当报送办公室备案,并向外聘人员所在机构或单位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股室应将聘请人员及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合同(协议)、承诺书等资料作为项目重要管理事项归档。
第五章 外聘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聘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除临时交办的特殊事项外,应当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年初预算无专项经费的外聘事项,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同意外聘事项后,按规定选择外聘机构或人员,选择结果还需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五条 外聘经费根据服务类型、内容以及市场供给情况等因素,通过协商谈判或按照相关采购方式要求的报价定价程序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对为弥补审计力量不足以直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或是提供技术支持为主的服务,除承担国家规定的有关差旅费用(吃住行费用)外,再向提供服务机构按以下标准支付聘请费用:高级职称人员600元/人·天;中级职称人员400元/人·天;一般人员300元/人·天。该条款提及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施甸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的,根据事项的复杂程度,按每人每事项(次)300-8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外聘经费的结算
(一)外聘专业人员的差旅费按县财政定额标准计算,审计组应安排专人做好考勤记录,由记录人、外聘人员、审计组组长和有关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销时须凭相关依据计算和支付费用(含差旅费和聘请费),并同时提供预算审批材料、合同、发票等资料。
(二)考评与业务完成情况挂钩。根据考评等次支付劳务费,考评结果为“好”的,支付100%劳务费;考评结果为“一般”的,支付95%劳务费;考评结果为“差”的,支付90%劳务费。
(三)支付聘请外部专家费用需提供预算审批材料、发放清单等资料。
第六章 外聘人员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外聘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提交虚假结论材料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报告问题,或者与有关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他廉政规定的;
(七)拒绝接受聘请单位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八)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聘请工作的股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专业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外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施甸县审计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