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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60529-00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 发布日期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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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TSG 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全文(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26

1 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职责,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1.4.3 监督检查

按分类监管原则,根据风险状况确定检查重点,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与安全状况公布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2 章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使用单位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自然人,一般为产权单位,也可为合同约定的实际管理者。

· 共有设备:委托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或共有人为使用单位。

· 出租设备:出租期间,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法律另有或合同约定除外)。

2.1.2 特别规定

气瓶使用单位一般为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气瓶的使用单位为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1. 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 采购、使用合法生产、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淘汰或报废设备。

3.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建立台账并培训考核。

4. 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 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6. 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定期检验。

7. 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执行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8. 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发生事故按规定报告并处置。

9.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开展节能管理。

10. 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11. 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2.3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2.3.1 安全管理机构

电站锅炉、公众运营电梯、10 台以上大型游乐设施等使用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2.3.2 主要负责人

对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落实机构、人员、资金,建立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3.3 安全总监

· 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符合 74 号令规定)。

· 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组织应急演练等。

2.3.4 安全员

· 配备:按设备数量、风险等级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 职责:检查操作规程执行,排查隐患,制止违章,报告问题,参与应急处置。

2.3.5 作业人员

· 持证上岗,按规程操作,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3 章 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3.1 安全管理制度

至少包括:

1. 岗位责任制。

2. 安全操作规程。

3. 维护保养制度。

4. 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5. 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校验检修制度。

6. 定期检验申报与配合制度。

7.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9.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制度。

10.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1.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2. 节能管理制度(高耗能设备)。

3.2 安全操作规程

至少包括:

1. 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与方法。

2. 启动、运行、停机、紧急停机要求。

3. 维护保养、检查要求。

4. 安全注意事项与禁止行为。

5. 异常情况处理与应急措施。

3.3 安全技术档案

至少包括:

1. 使用登记证。

2. 使用登记表。

3. 设计、制造资料(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维护说明、监检证等)。

4. 安装、改造、修理资料(方案、图样、质量证明、监检报告、验收报告)。

5.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 维护保养记录。

7. 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

8. 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9. 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工作记录。

10.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4 经常性维护保养

· 按规范及说明书开展维护保养,异常及时处理并记录。

· 需资质的维保项目,选择有资质单位并监督确认。

3.5 定期自行检查

· 按设备类别、特性开展,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要求。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观光车辆每日使用前试运行及安全检查。

3.6 定期检验

· 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 移动式设备可异地检验,30 日内将报告报登记机关。

· 检验合格后按确定参数使用。

3.7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3.7.1 风险管控

·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参数、工艺、环境变化时及时修订。

3.7.2 隐患排查

· 安全总监组织隐患排查、日常巡检,形成记录。

· 安全员、作业人员发现隐患立即防范并上报。

3.7.3 隐患治理

· 一般隐患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立即处置,消除后方可使用。

3.8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3.8.1 应急预案

· 需配安全总监的单位制定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 1 次;其他单位纳入综合预案并定期演练。

3.8.2 事故处置

· 发生事故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防止扩大、减少损失,按规定报告并配合调查。

· 自然灾害危及设备安全时,立即疏散人员、采取措施并报告。

3.9 移装

· 移装后办理变更登记。

· 整体移装:自行检查后变更登记。

· 拆卸移装:有资质单位安装并检验合格后变更登记。

3.10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

· 可继续使用的,经检验或安全评估合格,安全总监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变更登记后继续使用,纳入重点管控。

3.11 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报废并注销登记,消除使用功能:

1. 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2. 达到规范规定报废条件。

3. 超设计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评估不能使用。

3.12 安全警示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观光车辆:安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见位置。

· 其他设备:按特点与环境设置安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

3.13 其他要求

3.13.1 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

定期校验、检修,确保可靠有效。

3.13.2 水(介)质

锅炉及以水为介质的压力容器,做好水质处理与监测,符合要求。




4 章 使用登记

4.1 一般要求

1.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申请使用登记;整机出厂设备一般投入使用前登记。

2.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流动式起重机、场(厂)车出租时可向承租地申请。

3. 淘汰、报废、不符合安全或能效要求的设备不予登记。

4. 优先网上申报,在线核验材料,减少线下提交。

4.2 登记方式

4.2.1 按台(套)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登记。

4.2.2 按单位登记

气瓶(车用除外)、工业管道。

4.3 不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按规范不需登记的,参照本规则实施安全管理。

4.4 使用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4.4.1 申请材料

· 按台(套):使用登记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身份证明、产品质量证明、监检 / 首检报告、机动车行驶证 / 登记证书(适用时)、锅炉能效证明。

· 按单位:使用登记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监检 / 定期检验证明、汇总表。

4.4.2 受理

当场或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

4.4.3 审查及发证

受理后 15 日内(批量超 50 台或按单位登记可延至 20 日)完成审查、发证或不予登记;可现场核查。

4.5 变更登记

· 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更名、超年限继续使用需办理变更登记。

· 跨区域移装:原登记机关注销,新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4.6 停用与注销

· 停用 1 年以上:30 日内告知登记机关,采取保护措施并设停用标志;重新启用前自行检查并办理启用手续。

· 报废、迁移、拆除: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相关证照。

4.7 使用标志

· 按台(套)设备:悬挂 / 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于显著位置。

· 电梯:固定在轿厢或出入口易见处。

· 移动式设备:随设备携带。




5 章 附则

5.1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2026 5 1 起施行,原 TSG 082017 同时废止。

5.2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为官方正式文本的完整整理版。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26

1 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职责,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1.4.3 监督检查

按分类监管原则,根据风险状况确定检查重点,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与安全状况公布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2 章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使用单位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自然人,一般为产权单位,也可为合同约定的实际管理者。

· 共有设备:委托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或共有人为使用单位。

· 出租设备:出租期间,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法律另有或合同约定除外)。

2.1.2 特别规定

气瓶使用单位一般为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气瓶的使用单位为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1. 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 采购、使用合法生产、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淘汰或报废设备。

3.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建立台账并培训考核。

4. 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 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6. 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定期检验。

7. 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执行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8. 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发生事故按规定报告并处置。

9.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开展节能管理。

10. 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11. 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2.3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2.3.1 安全管理机构

电站锅炉、公众运营电梯、10 台以上大型游乐设施等使用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2.3.2 主要负责人

对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落实机构、人员、资金,建立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3.3 安全总监

· 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符合 74 号令规定)。

· 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组织应急演练等。

2.3.4 安全员

· 配备:按设备数量、风险等级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 职责:检查操作规程执行,排查隐患,制止违章,报告问题,参与应急处置。

2.3.5 作业人员

· 持证上岗,按规程操作,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3 章 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3.1 安全管理制度

至少包括:

1. 岗位责任制。

2. 安全操作规程。

3. 维护保养制度。

4. 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5. 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校验检修制度。

6. 定期检验申报与配合制度。

7.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9.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制度。

10.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1.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2. 节能管理制度(高耗能设备)。

3.2 安全操作规程

至少包括:

1. 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与方法。

2. 启动、运行、停机、紧急停机要求。

3. 维护保养、检查要求。

4. 安全注意事项与禁止行为。

5. 异常情况处理与应急措施。

3.3 安全技术档案

至少包括:

1. 使用登记证。

2. 使用登记表。

3. 设计、制造资料(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维护说明、监检证等)。

4. 安装、改造、修理资料(方案、图样、质量证明、监检报告、验收报告)。

5.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 维护保养记录。

7. 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

8. 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9. 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工作记录。

10.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4 经常性维护保养

· 按规范及说明书开展维护保养,异常及时处理并记录。

· 需资质的维保项目,选择有资质单位并监督确认。

3.5 定期自行检查

· 按设备类别、特性开展,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要求。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观光车辆每日使用前试运行及安全检查。

3.6 定期检验

· 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 移动式设备可异地检验,30 日内将报告报登记机关。

· 检验合格后按确定参数使用。

3.7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3.7.1 风险管控

·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参数、工艺、环境变化时及时修订。

3.7.2 隐患排查

· 安全总监组织隐患排查、日常巡检,形成记录。

· 安全员、作业人员发现隐患立即防范并上报。

3.7.3 隐患治理

· 一般隐患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立即处置,消除后方可使用。

3.8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3.8.1 应急预案

· 需配安全总监的单位制定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 1 次;其他单位纳入综合预案并定期演练。

3.8.2 事故处置

· 发生事故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防止扩大、减少损失,按规定报告并配合调查。

· 自然灾害危及设备安全时,立即疏散人员、采取措施并报告。

3.9 移装

· 移装后办理变更登记。

· 整体移装:自行检查后变更登记。

· 拆卸移装:有资质单位安装并检验合格后变更登记。

3.10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

· 可继续使用的,经检验或安全评估合格,安全总监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变更登记后继续使用,纳入重点管控。

3.11 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报废并注销登记,消除使用功能:

1. 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2. 达到规范规定报废条件。

3. 超设计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评估不能使用。

3.12 安全警示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观光车辆:安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见位置。

· 其他设备:按特点与环境设置安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

3.13 其他要求

3.13.1 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

定期校验、检修,确保可靠有效。

3.13.2 水(介)质

锅炉及以水为介质的压力容器,做好水质处理与监测,符合要求。




4 章 使用登记

4.1 一般要求

1.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申请使用登记;整机出厂设备一般投入使用前登记。

2.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流动式起重机、场(厂)车出租时可向承租地申请。

3. 淘汰、报废、不符合安全或能效要求的设备不予登记。

4. 优先网上申报,在线核验材料,减少线下提交。

4.2 登记方式

4.2.1 按台(套)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登记。

4.2.2 按单位登记

气瓶(车用除外)、工业管道。

4.3 不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按规范不需登记的,参照本规则实施安全管理。

4.4 使用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4.4.1 申请材料

· 按台(套):使用登记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身份证明、产品质量证明、监检 / 首检报告、机动车行驶证 / 登记证书(适用时)、锅炉能效证明。

· 按单位:使用登记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监检 / 定期检验证明、汇总表。

4.4.2 受理

当场或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

4.4.3 审查及发证

受理后 15 日内(批量超 50 台或按单位登记可延至 20 日)完成审查、发证或不予登记;可现场核查。

4.5 变更登记

· 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更名、超年限继续使用需办理变更登记。

· 跨区域移装:原登记机关注销,新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4.6 停用与注销

· 停用 1 年以上:30 日内告知登记机关,采取保护措施并设停用标志;重新启用前自行检查并办理启用手续。

· 报废、迁移、拆除: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相关证照。

4.7 使用标志

· 按台(套)设备:悬挂 / 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于显著位置。

· 电梯:固定在轿厢或出入口易见处。

· 移动式设备:随设备携带。




5 章 附则

5.1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2026 5 1 起施行,原 TSG 082017 同时废止。

5.2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