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430249-7/20261023-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10-23 |
| 文号 | 浏览量 | 1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施甸丰芝源药业有限公司等
15户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施甸丰芝源药业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施甸丰芝源药业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企业登记时留下的联系电话和住所均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2026年9月15日,施甸丰芝源药业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未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上事实主要有提示性公告、征求意见复函、登记卡片信息、实地核查现场笔录、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通过“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联系人:杨国丽、段丽赛 ,联系电话:0875-8121619
联系地址:施甸县甸阳镇远征路11号(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