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50911-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质量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9-11 |
文号 | 浏览量 | 0 |
现将涉及我县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被抽检单位及食品
施甸县甸阳镇三合铜锅旱鸭馆采购使用的粉条。
二、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进行抽样,并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8699JD2508688,报告载明:食品名称:粉条;购进日期:2025年5月15日,被抽样单位:施甸县甸阳镇三合铜锅旱鸭馆;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的粉条的行为,由于2025年6月20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8699JD2508688)中载明:粉条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日期及当事人食品库房摆放的粉条日期均不一致,且上述不合格粉条数量少、用量也少,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本案调查处理期间未发现造成其他人身损害和社会危害后果,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