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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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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1-1/20260428-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4-28
文号 浏览量 2
主题词 林业
关于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遏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关于全面加强鸟类保护工作的令》(云南省总林长令2026年第1号)有关规定,现就坚决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

(一)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

(二)严禁毁坏、非法采挖、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古树名木及野生植物。

(三)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七)禁止农家乐、饭店酒店等餐饮企业违法收购、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八)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制品发布广告。

(九)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十)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无证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出县境。

(十一)凡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十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施甸县公安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动投案、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身边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和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0875—8121034甸县公安局:0875110  0875812235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施甸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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