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1-1/2026081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8-19 |
| 文号 | 〔2026〕—56 | 浏览量 | 0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经营与利用,全面提升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优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加强对伐中和伐后更新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进行审核审批。
二、权属为集体的人工商品林(含个体)、“非国有”主体承包国有荒山以及国有单位在集体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取消主伐年龄限制。经济林和能源林,采伐年龄根据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抚育采伐中,幼龄林时期未进行透光伐的,可以延长到中龄林时期开展,中龄林时期未进行生长伐的,可以延长到近熟林时期开展。
三、继续推行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坚持采伐公示制度,一年内一次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5亩或采伐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采伐面积超过5亩或采伐蓄积16立方米-49立方米的提交《施甸县简易伐区设计表》;采伐50立方米以上的提交规范的伐区设计报告。
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灾害木等涉及林木采伐的,其相关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内容的,可替代伐区调查设计,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
七、根据施甸县的实际情况,2026年林农申请的林木采伐审批时限为9月1日-11月30日,采伐作业截止至12月31日。相关乡镇正在实施的森林抚育项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采伐、灾害木清理等特殊情形的采伐,采伐作业时限截止到12月31日,当年未完成采伐作业的,可向县林草局申请将采伐作业延期至次年的4月30日前。
八、各乡镇要加强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以前年度申请过林木采伐的,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不得进行审核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辖区森林资源的监管,安排人员对伐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盗滥伐林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县林业和草原局。
附件:1.云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云南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