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2MB1919772B/20250422-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施医保罚字〔2025〕第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保山红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保山红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MA7D0YAD44
住所或地址:施甸县水长乡七零七街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红平;联系电话:13987599139
2025年3月27日,施甸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对保山红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检查你单位)涉嫌重复收费问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一、重复收费:重复收取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费用,医院开展“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检验项目时,结果由血清总胆红素值减去血清直接胆红素值计算得出,非检验试剂检测结果。经云南省医保信息系统提取医院重复收取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费的数据,共涉及违规数量2330条,涉及违规金额8852.36元。
以上违规事实证据如下:1.患者杨会贞、赵金柯、袁彩芬关联病历复印件、结算数据;2.保山红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询问笔录一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杨红平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无
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施甸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在5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你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予以: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约谈保山红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3.责令退回违规金额8852.36元;处违规金额8852.36元1.4 倍的罚款12393.30元。
1.退回违规金额8852.36元(捌仟捌佰伍拾贰元叁角陆分),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存到:
①居民基本户开户银行:施甸农业银行
户 名:施甸县财政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户
账 号:241295010400002780000000008
并将缴存款凭证送至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②职工基本户开户银行:施甸建设银行
户 名:施甸县财政局
账 号:530017274360506541660001
并将缴存款凭证送至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2.罚款12393.30元(壹万贰仟叁佰玖拾叁元叁角零分),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
收款单位:施甸县财政局
网 点:国家金库
并将缴存款凭证送至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三(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一份施甸县医疗保险中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