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2-x/20260121-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 公开目录 | 水利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6-01-21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项目名称 | 由旺镇大秧田村自然能提水工程 | |
建 设 地 点 | 施甸县由旺镇大秧田村 | |
区域评估 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水土保持 方案公开 情况 | 公示网站:https://www.yanshou100.com/item_detail.html?id=510680 | |
起止时间: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无 | ||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 名 称: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015259357L | ||
地 址:施甸县由旺镇杨家村杨家组 电子信箱:ywdzb@163.com | ||
法人代表:匡福海 | ||
授托代理人姓名:段自桥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 ||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承 诺 内 容 | 1.我单位已知晓由旺镇大秧田村自然能提水工程在开工建设前需要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我单位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确保各项法定义务履行到位。 2.我单位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和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不存在伪造、虚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3.我单位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准予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施工,并将报告表中水保措施纳入主体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水保施工质量,严格限制超范围扰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认真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施甸县水务局。 4.根据2017年9月19日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规定,项目为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0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征占地面积为20978.86m2,按20979m2进行计征,计算得本项目应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4685.30元。 5.我单位承诺:会积极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6.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我单位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地点、内容、规模和水土保持措施等若发生较大变化时,将相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7.我单位愿意承担若做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 |
审 批 部 门 许 可 决 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施甸县水务局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