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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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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1-0/20251030-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长乡
公开目录 乡村振兴 发布日期 2025-10-30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水长乡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规范水长乡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根据《保山市巩固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经营性扶贫资产项目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巩固振兴组办〔2023〕10号)《关于印发施甸县财政资金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资产及收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8施政办发-227)《施甸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水长乡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投入主要用于:

(一)村级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农副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建设、厂房、库房、设备购置、物业等内容;

(二)村级集体优势产业发展扶持,包括:种植、养殖及基地建设、农林业加工和流通等环节;

(三)村级集体优质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包括:土地资源、 劳务、乡村民俗文化、旅游文化、民宿等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

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产生的收益资金主要用于:

(一)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满足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与三类监测对象

(二)用于生活困难户特殊情况救济;

(三)用于支持本村发展产业;

(四)用于本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固修缮等公益事业

(五)用于开展农户关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感恩”等素质保障奖励基金。

(六)收益金中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对村、组干部的创收奖励,当年奖励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本乡(镇)新录用二级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除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外);收益金中用于维持行政村组织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必须严格控制在收益资金的10%以内,按相关规定据实报销;收益金中不少于30%作为公积公益金使用;收益金中不少于50%用于公益事业。

 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投入资金和产生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扶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外的项目配套;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乡村债务;

(三)修建办公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四)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发放村“两委”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补助(创收奖励除外)

(六)项目管理费;

(七)其它与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不相关的支出。

四、支出审批流程

(一)村级资金审批

村级所有支出,由村(社区)主任签批、代理中心主任审核认定后审批支付。村级支出 10000 元以下,须经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 10000 元以上(包括 10000 元)支出及使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须采用“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审批。

(二)组级资金审批

组级资金实行自然村村长、村民小组长签批,村务监督委委员会主任审核,组级代理中心主任审核认定审批支付。自然村、村民小组的大额支出 1000 元以上(包括 1000 元),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5000 元以上(包括 5000 元),必须召开户长会议通过。

(三)签批程序

1.经办人员:提供真实、有效、详细、完整的报销单据,按要求粘贴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凭证并签名。

2.证明人:对经办人员的报销单据真实性、合法性做证明,并签名。

3.报账员:审查原始凭证粘贴是否符合要求,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正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单,退回报销人整改。

4.村务监督委委员会主任:对报账员收集的报销单据和所使用资金的款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签“情况属实”)。

5.村(社区)主任(或村民小组长):对报销人员填报后的票据,进行业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名(请拨单签“同意拨款”,报销单签“同意列支”)。

6.代理中心出纳:对村(社区)提供的报销单据、请拨单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退回报账员整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签“已审核”)。

7.挂村领导:对代理中心出纳审核后的单据进一步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整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请拨单签 “同意拨款”,报销单签“情况属实”)。

8.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项目或专项经费,进行业务事项真实性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名(签“情况属实”)。

9.代理中心主任:对分管领导审核后的单据进一步复核,为支出审批流程最后环节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整改,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请拨单签 “同意拨款”,报销单签“情况属实”)。

 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