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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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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9-x-09_E/2022-1013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太平镇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3-15
文号 浏览量 18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管
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知

太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平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太平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17年35

太平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地质灾害概念

1.2 编制目的及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 预警顶报及通信保障

2.1 预警信息发布

2.2 支持措施

2.3 通信保障

3 灾害等级与应急对策

3.1 灾害等级与应急对策

3.2 分级响应

4 应急机构和职能分工

4.1 应急机构

4.2 职能分工

4.3 善后工作

4.4 奖惩

5 附则

5.1 制定村预案

5.2 预案管理

1.总则

1.1 地质灾害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2 编制目的及依据

太平镇属于地质灾害多发区,地质灾害分布广,危害重。为保证地质灾应急抢险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保山市人为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及《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地质灾害汛前排查工作的通知》(施政办发〔2017〕14号)和《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地质灾害汛前期排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地质灾害应急实行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依靠科学,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

1.3.2 各村民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以及“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重点建设规则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1.4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4.1 镇人民政府成立镇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由镇长任总指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国土)、镇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市县地质灾抢险救灾指挥部和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发生较大级及以上的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市县应急工作组工作。

镇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导部,下设办公室在太平镇国土所资源所,负责人李永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示、命令,及时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做好有关信息、联系接待等指挥部各项的日常工作。

1.4.2 各地村(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提高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1.4.3 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民政等部门参与完成,并及时向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报告。

2. 预警预报及通信保障

2.1 预警信息发布

2.1.1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预报内定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1.2 预防信号的发出,说明灾害即将发生,要求事项确定撤离路线疏散群众,以免在紧急情况下出恐慌、拥挤、耽搁撤离。

2.2 支持措施

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的指挥,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群众、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对电源、水源等实施有效管理,排除险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3 通信保障

在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期间,要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 灾害登记与应急对策

3.1 灾害登记与应急对策

3.1.1 一般级(蓝色):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3.1.2 较大级(黄色):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1.3 重大级(橙色):发生大型地质为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3.1.4 特大级(红色):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所在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厅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3.2 分级响应

3.2.1 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统筹部署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镇政府负责组织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汛期要在全镇防灾指挥体系下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强化预警避险能力。

3.2.2 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所在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镇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抢险救灾,妥善安置灾民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报告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3.2.3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现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4 应急机构和职能分工

4.1 应急机构

4.1.1 镇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救灾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镇武装部长、镇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武装部、民政、电信、村规、水利、公安、财政、卫生院等部门为指挥成员。

4.1.2 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太平镇国土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李永光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

(2)向各工作组传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并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调查,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2 职能分工

应急救灾指挥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4.2.1 抢险救灾

负责单位:镇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公安、民兵预备役部队

主要职责:组织救灾队伍抢救受灾群众和国家财产,保证受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2.2 灾情调查、分析、监测

负责单位:太平国土资源所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和预测预报、防治规划、应急调查和治理。

4.2.3 救灾物品调拨

负责单位:镇民政办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商贸系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物品的储备和调拨。

4.2.4 水利设施修复

负责单位:镇水管站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汛期信息,指挥组织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4.2.5 学校教学设施

负责单位:太平镇中心学校

主要职责:负责直到灾后学校教学和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4.2.6 宣传报道

负责单位:镇文广站

主要职责:防灾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4.2.7 医疗防疫

负责单位:太平卫生院

组成成员:镇各医疗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救治伤、病人员,处置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取得红十字会的援助。

4.2.8 灾害损失评估

负责单位:镇村规办

主要职责:调查地质灾害破坏情况,进行经济损失评估,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4.2.9 通讯

负责单位:太平电信所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4.2.10 治安保卫

负责单位:太平派出所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非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4.3 善后工作

因救灾需要,临时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4 奖惩

4.4.1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4.2 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 附则

5.1 制定村组预案

各村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5.2 预案管理

5.2.1 本预案由施甸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5.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