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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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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9-x/20251210-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太平镇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5-12-10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政策解读:《太平镇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政策解读:《太平镇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压实太平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强化森林草原防火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辖区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太平镇森林草原管护实际,制定本办法,通过明确责任、严格追责,构建“人人有责、层层落实”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体系。

二、适用范围与责任体系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太平镇、村两级领导干部及护林员,明确各类主体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职责与追责标准。

属地网格化责任: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属地网格化责任管理制,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各小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护林员为直接责任人;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设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统筹全镇森林草原防火日常工作。

多方职责划分:明确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挂村干部、村委会、学校的具体职责,形成“镇级统筹、村级落实、挂村协助、学校宣传”的联动格局。其中,村委会负责组织扑火队伍、日常巡护、火情处置;学校通过“小手牵大手”开展学生及家长防火宣传;挂村干部配合村委会做好宣传、巡查、扑救等工作。

三、责任追究原则

实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村委会领导承担辖区防火主要责任,镇政府每年与各村委会、相关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四、责任追究方式与具体情形

(一)追究方式

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设置 7 类追责方式,由轻到重依次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岗位调整、行政处分和停发工资、引咎辞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情形追责标准

责令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森林火灾,或存在未执行防火期 24 小时值班、戒严期未设防火哨卡、护林员未登记进山人员、高火险期未戒严管理、未划定责任区签订责任状、未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等情形的,对涉事行政村有关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025 年防火期为 2024.12.1-2025.6.15,高火险期为 2025.3.1-2025.5.31)。

通报批评: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接到火情报告未及时到位、防火哨卡无人值守、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导致蔓延、明火扑灭后擅自撤离人员造成死灰复燃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在戒严期内,行政村连续发生两次森林火灾的,对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引咎辞职:在戒严期内,行政村连续发生三次森林火灾或发生一次较大森林火灾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引咎辞职。

行政处分:镇、村相关干部防火期擅离岗位贻误工作、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对火案有案不报 / 接案不查 / 阻碍查办、扑救火灾不听调度有令不行,或因责任不落实引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村总支书记免职、村主任停职。

刑事责任:上述所有追责情形中,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护林员专项追责

护林员因管护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扣发当月工资;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森林火灾的,扣发当季度工资,视情况予以辞退。

五、其他相关规定

扑火费用承担:发生森林火灾的行政村,查明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林权所有者向肇事者索赔;未查明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起火点所在村承担。

连带责任追究:对发生森林火灾的行政村,视情节连带追究挂村领导、驻挂村镇干部的责任。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全镇各级各相关主体严格遵照执行。

六、工作要求

压实责任落实:全镇各级领导干部、护林员及相关单位需严格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护、隐患排查、火情处置等工作,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地见效。

强化监督检查: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加强日常督查,对防火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置。

严格执行追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一旦发生违规情形,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以严肃追责倒逼防火责任落实,切实守住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