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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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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1-0/20260306-00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长乡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 发布日期 2026-03-06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耕地保护及相关核心条款

1.耕地总量与用途管制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按占多少、垦多少,开垦同等数量质量耕地;无法开垦的,缴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占用耕地单位应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劣地改良。

省级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总量减少/质量降低的,国务院责令限期补划/整治并验收。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耕地≥80%,实行特殊保护。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水保设施的耕地、中低产田、蔬菜基地、科研教学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耕地利用与禁止行为

 非农业建设能利用荒地不占耕地、能利用劣地不占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终止合同、收回耕地。

4. 土地整治与复垦

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面积。开发未利用土地,优先开发成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谁损毁、谁复垦;复垦优先用于农业。复垦土地验收合格后,优先用于农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个人负责复垦;不复垦缴土地复垦费。

4.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坟/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改正/治理、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责令改正、逾期缴复垦费、可罚款。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