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35-7/20260825-0001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各村,各相关单位:
《由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由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乡村振兴发展基础,根据《施甸县农村集体“ 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修订)》(施农办发〔2025〕 7 号)通知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定义
(一)资金: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借入资金收入、各类经营及补助收入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等。
(二)资产: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
(三)资源:指依法属于村、自然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已折股量化的资源性资产。
二、管理制度
(一)账户管理
1.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统一的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不得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两委”年初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涉及集体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项目,单独编制单项预决算。
2.年度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布实施;预算调整需履行同等民主程序,年终及时完成决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预算执行及决算结果。
3.镇人民政府将各村预决算执行情况纳入村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内容,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挂钩。
(三)财务审批制度
1.实行村书记(主任)“一支笔”审批、村监委会主任全程监督制度。
2.报账审批单需注明用途,所开发票要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报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再由村报账员复核后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镇分管财务领导会签后报账。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镇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不符合报账的凭证退回村级报账员。
3.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审批:村级日常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根据开支金额大小,明确不同的审批权限。单笔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经办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完整的审批资料,注明支出用途并签字后,交事项证明人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报销;1000-5000元的,需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后按程序审批,并做好审批会议记录。自然村、村民小组的大额支出 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必须召开户长会议通过,组级其他制度参照“ 三资 ”管理制度执行。
4.重大事项开支审批:重大事项开支(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必须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
(1)党支部提议。村党总支书记(主任)认为需要开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向村“两委”会上提议;其他“两委”班子成员认为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某一项工作需要上会研究的,应先向书记(主任)提议,再向村“两委”会上提议。
(2)“两委”会商议。由村党总支书记组织并主持“两委”班子成员商议事情的联席会议,并由会前提议上会讨论的班子成员向会议作出议题说明,然后让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最后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集体决定。
(3)党员大会审议。通过村“两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经过党员大会进行审议。审议形式为:支部书记向会议提出村“两委”讨论的事项,参会党员以党小组分开讨论,以党小组汇报讨论结果,全体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支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决议的程序为:支部或村委主要领导向村民代表汇报支部所审议通过的事情,村民代表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就支部审议通过的事情进行表决。
(5)决策过程公开。经过“四议”所决定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将实施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哪些问题,下阶段如何发展,让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有充分了解。
(6)实施结果公开。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将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全方位向公众公开。公开的形式为会议、公开栏、广播等。
5.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村级报账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村级报账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对于大额举债,必须经村委会讨论研究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按照谁借款谁负责原则处理。
(四)财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财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行财务公开制度。
1.公开的内容。本村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各种费用收缴管理、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各业承包和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2.公开的时间。财务事项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涉及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3.公开的形式。村委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财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公布。
4.监督与管理。村民代表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开启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宣传解释公开的有关内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村党支部反映,由村“两委”负责处理。
(五)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入账: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形成的集体经营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需及时全额缴入村委会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做到应收尽收。
2.票据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由出纳专人保管,建立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杜绝“白条”抵库;票据填写字迹清晰,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
3.银行对账: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报账员应每月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相符、账款相符。如发现账目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六)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金由旺镇代理服务中心代管。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向社会机构筹集、森林防火罚款、伙食费收缴等收取现金的情况,必须5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账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所有现金收支必须有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村级各类收入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入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储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3.镇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负责监管,并定期与村级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
4.村级报账员负责本村现金收支管理,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严禁借支挪用、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6.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7.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究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赔偿。
(七)非生产性开支控制管理
1.费用控制:全面取消村级非经营性招待费。规范村干部报酬发放,严格按照镇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报酬水平。加强村级交通、通讯费用管理,制定合理的费用报销标准,对享受误工补贴的村组干部人数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各村自行确定标准和随意发放。
2.收费管理:杜绝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凡国家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村集体有权拒付。对于确需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审批,确保收费合法、合规、透明。
(八)借(贷)款审批管理
1.债务管控: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原则上,严禁举债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借款的,必须充分考虑还款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借款方案。
2.审批流程:借款方案需明确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内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借款过程中,不得借款发放村干部工资、村民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3.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担保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2.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充分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十)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制度
1.定期清查: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以村、组为单位,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做到账实相等、账证相符、账款相符。
2.清产核资的时间节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上级有规定的除外),清产核资的时间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安排为准,除非特殊情况不再安排其他清查。
3.清产核资由村委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县、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清产核资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5.清查结果要按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录入全国清产核资系统。
(十一)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制度
1.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维护确定专人负责。
2.资产台账包括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要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按程序核销。
3.资源台账包括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范围、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凡变卖集体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入要及时入账。
5.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6.村集体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登记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移交,移交时要由镇人民政府及财政等部门进行监交。
(十二)招投标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项目,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投标,招标方案须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2.招投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3.按投资规模分级实施:10万元以下项目由村“两委”民主决策后报镇批准,自行委托施工;10万元-400万元(不含)项目由镇组织招(邀)标;400万元以上项目严格按国家招投标法执行,由村“两委”委托镇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4.招投标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中标合同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镇备案,全程接受镇级业务部门指导监督。
(十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村集体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2.村集体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以实物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村集体对外投资项目,须由村“两委”会拟定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项目。
4.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风险防控”机制,明确投资项目考察、风险评估、收益分析、审批程序等,对限定项目考察人和审批人超越授权的行为,村“两委”有权终止项目;对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1.集体收益分配遵循无收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原则,当年可供分配收益按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其他分配的顺序执行。
2.财政扶持资金产生的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发展村、组集体经济、项目运营管护、公益事业、突发困难救助或开展农户关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感恩”等支出,组织运转经费支出控制在收益的10%以内,不得提取村组奖励资金;村集体自主创收收益,由村制定相关制度或办法使用,允许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收益中拿出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对村干部的创收奖励,当年奖励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本镇新录用二级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3.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审,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分配完成后,及时公示方案审核结果、资金使用及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5.当年收益在上缴税金、弥补上年亏损,再按4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及相关福利费后,剩余收益按持有本村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进行分配,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范围
(1)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2)资产资源登记台账、承包租赁合同等资料。
(3)财务公开资料、审计报告等资料。
(4)其他与“三资”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2.档案整理
(1)对各类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档案目录。按照年度、类别等进行分类,便于查阅和保管。
(2)档案资料应按照年度、类别等顺序进行排列,同一类别的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3.档案保管
(1)设立专门的档案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设备等,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防止档案资料受潮、霉变、虫蛀等损坏。
4.档案查阅
(1)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并注明查阅人姓名、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
(2)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在档案保管室内进行,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室外。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同意,并注明复印用途。
(十六)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规范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2.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七)资源流转管理
1.流转原则:集体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资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流转价格应当合理,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流转程序:资源流转双方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流转合同,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镇综保中心对资源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建立资源流转台账,及时掌握资源流转动态。
(十八)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十九)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加强监督
(一)民主监督
1.民主决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等重大事项,都要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保障广大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2.财务公开: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季度公开一次;统一公开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的原则,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据实逐项逐笔公布;统一公开程序,公开榜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会主任)签名,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开;统一公开档案,以镇为单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登记簿备查。
(二)审计监督
1.内部审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对各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管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方面。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村进行整改。
2.外部审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