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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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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8-1/20251212-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仁和镇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 发布日期 2025-12-12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土地 建设规划 城乡建设(含住房)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宅基地制度做了哪些规定?这场发布会信息量很大

110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云南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向社会公开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411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2511日起施行。

《条例》对宅基地制度做了哪些规定?怎样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一起来看省农业农村厅总农艺师可斌的回答↓↓↓

中国建设报记者:

农村宅基地制度涉及农村千家万户,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请问,《条例》对宅基地制度做了哪些规定,怎样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总农艺师 可斌:

谢谢你的提问。

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守宅基地法律政策底线红线,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户条件和户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该面积标准需报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明晰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三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条例》严格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还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文旅、电子商务等。

同时,《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一是强化指标保障。第五十三条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作出了规定,从指标方面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理需求。二是明确用地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原有的宅基地、依法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三是多种形式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