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43-7/20251205-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何元乡 |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 文号 | 浏览量 |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遏制全县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何元乡人民政府决定就2026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全乡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乡林区、草原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相关规定
(一)各村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落实林区网格化管理和常态化巡护。
(二)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使用火把照明、狩猎或放火驱赶动物、露营用火、烧烤野炊、烧火取暖、违规炼山、烧荒、烧地坎儿、烧杂草和烧甘蔗叶、烧垃圾、上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禁止让痴、呆、聋、哑和精神病等特殊人群以及老人、未成年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禁止让老、幼、弱、病、残人士参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扑火救援;禁止在乘车时向森林草原防火区扔烟头。
(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要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经审批的用火,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责任人和充分的扑救准备下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用火。
(四)全乡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登记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扫防火码、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物品的,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严防重点人群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凡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处理,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村委会、乡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特此通告。
施甸县何元乡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