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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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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3-7-17_A/2017-0228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何元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2-15
文号 浏览量 8
主题词 减灾救济
何元乡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救灾物资的通知

何政发〔2017〕23号

各村(社区)委员会:

2016年,我乡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先后遭受雪灾、低温冷冻、风雹、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特别是前期的雪灾、风雹、汛期的洪涝,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做好2016—2017年冬春期间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通知》、《云南省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乡受灾实际,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下拨省级救灾物资用于灾区受灾群众的保暖防寒(具体分配见附表)。各村(社区)委会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安排好此次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

救灾物资的使用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重点是重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其他新受灾地区群众,尤其是受灾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户等特殊群体冬春期间的保暖防寒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逐户排查核实,做到重点救助,救灾物资的使用、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同时,要密切注意灾区群众生活,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二、严格发放程序

救灾物资的发放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发放,各乡镇民政办要摸清底数,认真排查核实,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群众手中,并登记造册(名册样表见附件),对发放的对象、发放的数量必须在乡(镇)、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布,保证困难群众安稳渡过整个冬春期。

三、严格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将组成专项督查组对物资的发放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于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发放不及时、造成损毁或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请各村委会务必将物资发放名册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乡民政办公室。

附件:何元乡2017年救灾物资分配表

附件

何元乡2017年救灾物资分配表

制表单位:何元乡民政办 单位:床、套、件 时间:2017年1月10日

序号

村名称

棉被

大衣

衣服

备注

1

何元社区

12

11

6

2

莽王村

10

9

4

3

石头寨村

10

9

5

4

王家庄村

9

9

4

5

李为地村

10

10

4

6

大仆寨村

10

10

4

7

组军门村

10

10

4

8

大坡脚村

14

13

7

9

大寨门村

10

9

5

合计

95

90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