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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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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4-5/20260326-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旧城乡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 2026-03-26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关于禁止使用禁用农药、规范使用限用农药的告知书

广大农药经营者、使用者:为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农药经营、使用有关事项及禁限用农药名录告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违法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依法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登记。所有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二、严格禁止违法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依法选用农药,确保不购买、不使用禁用农药,依规使用限用农药。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规范用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在农产品收获前停止使用。

三、违法违规经营与使用禁限农药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经营禁用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农药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使用禁用农药,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