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47-x/202606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木老元乡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 文号 | 浏览量 | 1 |
为进一步规范本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乡村振兴发展基础,根据《施甸县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修订)》(施农办发〔2025〕7号)通知要求,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定义
1.资金: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借入资金收入、各类经营及补助收入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等。
2.资产: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
3.资源:指依法属于村、自然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已折股量化的资源性资产。
二、管理制度
(一)账户管理
1.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统一的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不得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财务预决算制度
1.对村级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村“两委”年初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全年财务预算计划。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独预决算。
3.年度预算方案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实施。
4.预算调整时,需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要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5.乡人民政府要把各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纳入对村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
(三)财务审批制度
1.村级财务实行村书记(主任)“一支笔”审批,村监委会主任负责监督。
2.报账审批单需注明用途,所开发票要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报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再由村报账员复核后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乡分管代理服务中心领导、乡长会签后报账。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乡分管代理服务中心领导审核不符合报账的凭证退回村级报账员。
3.审批权限。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两委”共同研究后按程序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
4.基建项目等大宗现金开支,要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公开招标合同,并有验收报告、结算清单和财务审计报告,方可审批。
5.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村级报账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村级报账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对借出借入款项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对于大额举债,必须经村委会讨论研究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否则,按照谁借款谁负责原则处理。
(四)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形成的集体经营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及时全额缴入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2.加强票据管理。村集体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专用票据,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保管,建立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杜绝“白条”抵库。
3.收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限修改一次。收款收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
4.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报账员应每月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如发现账目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五)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金由乡代理服务中心代管。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向社会机构筹集、村规民约违约金、伙食费收缴等收取现金的情况,必须5个工作日存入银行账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所有现金收支必须有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村级各类收入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入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储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3.乡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负责监管,并定期与村级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支票。
4.村级报账员负责本村现金收支管理,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严禁借支挪用、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6.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7.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究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赔偿。
(六)“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凡涉及村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要“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来决策实施。
1.党支部提议。村党支书记(主任)认为需要开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向村“两委”会上提议;其他“两委”班子成员认为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某一项工作需要上会研究的,应先向书记(主任)提议,再向村“两委”会上提议。
2.“两委”会商议。由村党支书记组织并主持“两委”班子成员商议事情的联席会议,并由会前提议上会讨论的班子成员向会议作出议题说明,然后让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最后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集体决定。
3.党员大会审议。通过村“两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经过党员大会进行审议。审议形式为:(1)支部书记向会议提出村“两委”讨论的事项,(2)参会党员以党小组分开讨论,(3)以党小组汇报讨论结果,(4)全体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支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决议的程序为:(1)支部或村委主要领导向村民代表汇报支部所审议通过的事情,(2)村民代表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3)就支部审议通过的事情进行表决。
5.决策过程公开。经过“四议”所决定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将实施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哪些问题,下阶段如何发展,让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有充分了解。
6.实施结果公开。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将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全方位向公众公开。公开的形式为会议、公开栏、广播等。
(七)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财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1.公开的内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以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各种费用收缴管理、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各业承包和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2.公开的时间。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季度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涉及到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3.公开的形式。村委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财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公布。
4.公开的程度。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拟出公开的内容,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后公布。
5.监督与管理。村民代表对村务(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开启意见箱,吸取群众意见,宣传解释公开的有关内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村党支部反映,由村“两委”会负责处理。
(八)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制度
1.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规定,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相等、账证相符、账款相符。
2.清产核资的时间节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上级有规定的除外),清产核资的时间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安排为准,除非特殊情况不再安排其他清查。
3.清产核资由村委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清产核资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5.清查结果要按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录入全国清产核资系统。
(九)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制度
1.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维护确定专人负责。
2.资产台账包括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要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按程序核销。
3.资源台账包括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范围、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凡变卖集体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入要及时入账。
5.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6.村集体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登记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移交,移交时要由乡人民政府及财政等部门进行监交。
(十)招投标管理制度
1.凡属村集体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各种业态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发包标的大小,选择在县、乡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邀)标。
2.招投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3.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由村“两委”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施工;10万元-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两委”委托乡组织招投(邀)标;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由村“两委”委托乡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在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村集体的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十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村集体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2.村集体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以实物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村集体对外投资项目,须由村“两委”会拟定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项目。
4.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风险防控”机制,明确投资项目考察、风险评估、收益分析、审批程序等,对限定项目考察人和审批人超越授权的行为,村“两委”有权终止项目;对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十二)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1.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特制定本分配制度。
2.村集体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规定,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
3.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4.各级财政投入扶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产生的收益资金,根据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使用。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和发展村、组集体经济、项目运营管护、公益事业、突发困难救助或开展农户关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感恩”等素质保障奖励基金等支出。用于维持行政村组织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必须严格控制在收益资金的10%以内,按相关规定据实报销。但不得从中提取村、组奖励资金。
5.村自主创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产生的收益资金,由村制定相关制度或办法使用,允许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收益中拿出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对村干部的创收奖励,当年奖励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本乡新录用二级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6.具体分配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初审,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7.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完成后,各村要及时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审核结果、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发放情况在村级活动场所公示栏进行公示,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档案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档案法》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接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村级财务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
3.按照村财务管理运作程序,及时做好村级财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有条件的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4.档案保管必须实行专人管理,若遇人员变动,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档案资料严禁外借,如需查阅或复制,须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复制、查阅手续,同时做好相关查阅或复制记录。
5.档案资料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簿,报乡人民政府批准,由乡人民政府派人监督,按规定程序销毁。
6.做好档案管理有关保密工作。
(十四)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2.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充分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十五)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规范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2.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十六)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十七)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加强监督
(一)村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时间、内容、程序、形式和标准,定期向成员公布农村集体“三资”状况。利用村务公开栏平台,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财务报表、资产台账、资源台账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原则上,公开内容至少每季度应当更新一次。
(二)村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管理情况、经济合同订立情况;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情况;返还留用地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3.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4.涉及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三资”管理事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当公开的管理事项。
5.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并对村的财务开支进行审核。村务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进行询问的,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机构反映,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村委会开展调查核实,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三)乡会计委托中心应对原始凭证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监督,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得受理报账。
(四)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农村审计监督机制,根据情况对村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三资”管理领域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五)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要求,根据情况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村级重大项目建设和村干部经济责任、离任等方面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乡应当督促被审计(巡察)村根据审计(巡察)结果进行整改。村应当将审计(巡察)整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和乡人民政府报告。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应当将审计(巡察)结果和审计(巡察)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四、加强监督
(一)村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过程中,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指导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给村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故意逾越职权、不履行应尽职责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给村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