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5073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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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直及驻姚各单位:
《姚关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姚关镇委员会 姚关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关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牢习惯过紧日子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姚关镇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施甸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镇各部门(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不包括外事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全镇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对口接待的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本部门(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公务接待工作要按照归口牵头负责的原则,由牵头部门(单位)或者机构负责联络协调、组织实施。
第六条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接待工作坚持分级负担、对口承接的工作机制,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协调指导各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八条 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因情况特殊不能提前发函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派出单位应当规范接待公函管理,不得虚列;对接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派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供公函。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有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电话记录不得代替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九条 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按照“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在安排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前,认真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接待工作的负责同志和镇主要领导审批。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审批单严格执行。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应当包括派出单位、接待对象姓名及职务、人数、接待事由、接待安排等。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安全保卫、交通保障、机要通信、医疗保障、食品监督、接待联络值班等必需工作人员的,由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和相关单位严格核定的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镇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制定外出考察调研方案,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间开展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接待部门(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章 接待安排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欢迎字幕,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更不得弄虚作假;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无直接工作任务的一律不到现场。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本镇调研,陪同的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除工作必需外不同时陪同;其他县级领导到本镇调研,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1人,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村级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县级部门负责同志到本镇调研,镇或村随同介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人,所在部门随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接待省部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内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倡导“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及当地交通路况合理安排车型和车辆数量。坚持节能减排,有条件的提倡安排绿色新能源车型。坚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除必要的工作用车外,沿途不得增加车辆随行。
车辆保障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负责。
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部署安全警卫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科学部署安全措施,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最大限度降低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五章 执行标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姚关镇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镇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省部级(含)以上200元/人、厅局级领导150元/人、县处级领导及以下人员120元/人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有效凭据按照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需本镇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需要提供交通保障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国内公务接待的牵头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接待对象交纳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并及时收取、开具相关票据。
第二十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接待名义相互吃请。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镇直各部门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费应当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国内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通过其他支出列支接待费。
第二十二条 镇直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国内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有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列为财务报销凭证,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国内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二十三条 接待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政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结算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五条 全镇要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注重节能、绿色、环保的发展方向,提高能源、水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和部门管理的公务接待定点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完成好国内公务接待任务。在其他社会化公务接待定点场所开展的国内公务接待,当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协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带头坚持标准,带头遵守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镇纪委应当会同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财政部门,加强对本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各部门(单位)于每年1月31日以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报镇纪委和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镇财政部门应当对镇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镇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会同镇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镇纪委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国内公务接待。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