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2-9-02_B/2016-1222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万兴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12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万兴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兴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将《万兴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兴乡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
万兴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系统建设
3.1.2 灾害普查
3.1.3 信息共享
3.2 预警级别、发布途径
3.2.1 预警级别
3.2.2 发布规定
3.2.3 发布途径
3.3 应急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4.2 信息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发布实施日期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8.1.2 Ⅱ级预警
8.1.3 Ⅲ级预警
8.1.4 Ⅳ级预警
8.2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8.3 多种灾害预警
8.4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保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强化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万兴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何林东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办,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何林东担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中心校、派出所、民政所、财政所、国土所、水管所、农科站、林业站、文化站、卫生院、安监站、武装部、供电所、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村(社区)委会,乡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进行影响评估,为指挥部提供适时的决策依据;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救灾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筹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支持。
中心校:负责校园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安排学校适当停课或调整上学、放学时间;对学生进行防灾避险知识宣传。
派出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民政所: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临时生活救助、救灾物资紧急调运;核查、汇总和上报灾情;灾后倒损民居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暴雨、干旱、冰冻等天气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农科站、畜牧站: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作物及畜牧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林业站:负责指导和实施林木及林业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水管站: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利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修农村供水设施,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卫生院:负责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灾区食品、饮水安全监测工作。
安监站:负责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坝等重要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
文化站: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有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乡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应急抢险通讯保障,做好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供电所: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活用电需要。
武装部:负责协助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派出所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发布途径
3.1.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3.1.2 发布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播传递”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 发布途径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有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Ⅰ级、Ⅱ级气象灾害预警,由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电视台、电台、通信运营商,根据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电视台1小时内、电台1小时内、通信运营商30分钟内(全网或分区域)向公众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各村(社区)委会要推进农村气象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农村大喇叭广播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建设,畅通边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村(社区)、乡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立即到岗、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村(社区)和乡有关单位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分别对应4个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应急级别响应的建议,报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作出决定,根据处置需要,作出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的决定。启动、变更、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变更、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按照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村(社区)以及有关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响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造成的损失等信息,并及时将灾害信息上报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
4.3 应急响应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启动相应预案,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受影响村(社区)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社区)需要,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所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水管站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所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站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院报请乡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交通中断时,公路管理所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管所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农业生产事件时,农科站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监站启动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通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救援物资的接收分配等。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气象灾害的村(社区)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灾害发生后,灾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邻近的村(社区)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援助。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志愿援助服务等活动。乡纪委负责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灾中或灾后的灾害评估,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灾害救援情况等。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乡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乡人民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民居、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送乡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派出所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灾区治安。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设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和调运协调工作。
民政办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农科站、林业站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林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村(社区)及防灾减灾部门应按照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村(社区)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队伍建设。要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村(社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6.4 资金保障
各村(社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财政所对达到《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施甸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筹措救助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抚恤。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处理。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与解释。
7.4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灾种 分级 |
暴雨 |
暴雪 |
寒潮 |
干旱 |
雷电 |
大风 |
低温 |
高温 |
霜冻 |
冰冻 |
大雾 |
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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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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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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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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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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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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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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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预警标准及有关数据应以国家气象台站提供数据为准。
8.2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4 名词术语
暴雨:降雨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雨,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者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其中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
暴雪:降雪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雪,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备等造成危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纯雪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纯雪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以上的固态降水。
寒潮:极地或寒带的冷空气大规模向中低纬度地区的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大风: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造成危害。
低温: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土壤表面或植物表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乃至死亡的气象灾害。
冰冻: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贴近地面的大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其中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为浓雾;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为强浓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