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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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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2-9-15_B/2016-0922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万兴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9-01
文号 浏览量 40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万兴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兴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乡直各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万兴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施方案》、《万兴乡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和《万兴乡2016年“家宁宝”组合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兴乡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万兴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提高广大群众生活质量,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真正惠及广大农村低收入群体。根据《云南保监局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15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6〕8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自愿参保、全乡范围推广、群众得到实惠”为原则,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服务三农”为出发点,统筹推进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着力缓解广大农村和社会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与新农合互为补充,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群众受益、企业运作、广泛覆盖”的农村和社会普惠性保险体系,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底,各村委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参保率达各村委会总人口的30%以上;在完成2016年任务目标的基础上,力争在2017年全面推开,实现全乡参保率50%以上,2018年全乡参保率80%以上,不断提高群众抵御风险、自然灾害的能力和保险意识,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三、保险内容

(一)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施甸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

(二)惠农(民)险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三)参保对象:出生满30日以上至年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施甸籍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四)参保方式:个人自行到村委会(社区)购买,或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统一参保,如村委会(社区)等方式参保。

(五)保险期限:1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一周年之日止)。

(六)缴费方式及标准:农户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行缴费;每人每年交费30元,每人最多可投保1份。

(七)保险赔付: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给付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0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致残疾,给付受益人残疾保险金为20000元乘以残疾比例(残疾比例按2013年6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执行);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观察期限制)因疾病身故,给付受益人疾病身故保险金5000元。

(八)责任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伤害、犯罪拒捕、打架斗殴、自杀、吸食毒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因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死亡等不属于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特成立万兴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爱辉 乡长

副组长:杨会香 组织委员

成 员:杨 启 民政办主任

董 军 计生办业务员

李 振 党政办负责人

蒋政和 中心校校长

杨国强 卫生院院长

杨学元 派出所所长

杨开华 万兴信用社主任

杨志宏 劳动保障所所长

陈绍林 农科站负责人

各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检查,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主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民政办公室,由杨启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五、实施步骤

此次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20日)。各村要及时组织召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动员大会,成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和心中疑虑,全面启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

(二)深入推进阶段(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各村委会要充分依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缴费平台和数据台账,稳妥收取小额人身保险费并定期缴存指定专户,做好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等工作,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各村委会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意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完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为全面推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积累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配合,把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当作一项惠农、利民工程来抓紧抓好。各村委会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委会要通过召开群众会、广播、张贴标语、印发资料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意义、参保条件、投保方式、理赔程序、保障能力、比较效益等内容,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熟悉产品,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引导群众积极自愿投保,形成有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全面提高参保率。

(三)强化监管、提升能力。乡纪委将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加以监管,防止强制保险和理赔拖延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严厉查处“欺农、坑农、害农”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民政办公室要严格诚信守诺、加强业务培训、简化工作手续、服务热情周到,强化销售管理和保费收缴监管,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进行优先受理、优先处理、优先赔付,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各村委会要着眼于在家群众多数是老年人、缴费不方便等实际问题,积极在销售、理赔、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结合“一线工作法”推行参保缴费全程代理服务,真正让群众足不出村、足不出户就能缴费参保,努力使更多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保障。

(四)加强考核、扎实推进。各村委会要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纳入惠农、利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落实,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领导小组将对各村委会(社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完成2016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参保目标任务的,对试点各村委会按实收保费的10%进行奖励。

万兴乡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使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真正惠及老年人。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15号)、《关于印发保山市“幸福和谐晚年”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保老龄办发〔2016〕1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6〕8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自愿参保、全乡范围推广、老年人得到实惠”为原则,以“关注民生、关爱老年人、服务民生”为出发点,统筹推进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着力缓解社会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实现老年人保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职工等医疗保险互为补充,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群众受益、企业运作、广泛覆盖”的社会普惠性保险体系,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底,各村委会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达各村老龄人口的40%以上;在完成2016年任务目标的基础上,力争在2017年全面推开,实现全乡参保率60%以上,2018年全乡参保率80%以上,不断提高群众抵御风险、自然灾害的能力和保险意识,确保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三、保险内容

(一)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施甸县支公司施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

(二)惠农(民)险种:“幸福和谐晚年”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参保对象:凡在万兴乡范围内居住、生活的50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人群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四)参保方式:个人自行到村委会(社区)购买,或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统一参保,如机关、企事业单位、老年协会、村委会(社区)等方式参保。

(五)缴费方式及标准:农户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行缴费;每年每人每年交费50元/份,50-79岁最多可投保2份;80岁以上(含)最多可投保1份。

(六)保险期限:1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一周年之日止)。

(七)保险赔付:每份意外身故4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4000元,意外伤残:根据鉴定伤残级别(残疾比例按2013年6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执行)所对应的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扣除伤残给付部分后给付身故保险金限额;意外住院医疗: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

(八)责任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伤害、犯罪拒捕、打架殴斗、自杀、吸食毒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因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死亡等不属于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乡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特成立万兴乡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爱辉 乡长

副组长:杨会香 组织委员

成 员:杨 启 民政办主任

董 军 文化站站长、计生办业务员

李 振 党政办负责人

蒋政和 中心校校长

杨国强 卫生院院长

杨学元 派出所所长

杨开华 万兴信用社主任

杨志宏 劳动保障所所长

陈绍林 农科站负责人

董平娥 民政助理员

各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对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主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民政办公室,由杨启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五、实施步骤

此次开展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20日)。各村及时组织召开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动员大会,成立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和心中疑虑,全面启动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深入推进阶段(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各村委会要充分依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缴费平台和数据台账,稳妥收取保险费并定期缴存指定专户,做好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等工作,将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各村委会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意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完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为全面推开全乡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累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配合,把开展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当作一项惠农、利民工程来抓紧抓好。各村委会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委会要通过召开群众会、广播、张贴标语、印发资料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意义、参保条件、投保方式、理赔程序、保障能力、比较效益等内容,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熟悉产品,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引导群众积极自愿投保,形成有利于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全面提高参保率。

(三)强化监管、提升能力。乡纪委将对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加以监管,防止强制保险和理赔拖延等损害老年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严厉查处“欺老、坑老、害老”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政办公室要严格诚信守诺、加强业务培训、简化工作手续、服务热情周到,强化销售管理和保费收缴监管,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对老年人人身保险进行优先受理、优先处理、优先赔付,为全乡广大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各村委会要着眼于保障对象是老年人、缴费不方便等实际问题,积极在销售、理赔、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结合“一线工作法”推行参保缴费全程代理服务,真正让老年人足不出村、足不出户就能缴费参保,努力使更多老年人买得起、买得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保障。

(四)加强考核、扎实推进。各村委会要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纳入爱老、敬老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落实,乡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将对各村委会(社区)开展老年人人身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完成每年老年人参保目标任务的,对试点各村委会按实收保费的10%进行奖励。

万兴乡2016年“家宁宝”组合保险实施方案

为最大限度减少广大贫困群众在房屋、财产和人身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15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6〕8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广大贫困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需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分散、经济补偿方面的作用,提高广大贫困群众应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抗风险能力,有效转嫁日常生活中的各类风险,为贫困群众立业创业、脱贫致富打牢基础,促进全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受益、企业运作”的原则,通过实施“家宁宝”组合保险,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抵御风险、自然灾害的能力和保险意识,力促广大贫困群众早日脱贫。

三、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

(二)惠农(民)险种:“家宁宝”组合保险。

(三)参保对象:房屋及附属设施、室内财产、年龄1.5周岁至65周岁施甸籍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四)参保方式:个人自行到村委会(社区)购买,或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统一参保,如村委会(社区)等方式参保。

(五)保险期限:1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一周年之日止)。

(六)缴费方式及标准:农户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行缴费;100元/份(每户最高投保限5份,保险费500元)。

(七)保险金额:房屋及附属设施20000元,室内财产8000元。(含:室内装璜1600元,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3000元,衣物及床上用品1000元,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具2400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户每份限三人,意外伤亡:10000元/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3000元/人。

(八)保险责任(赔付范围)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4)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配合,把开展“家宁宝”组合保险工作当作一项惠农、利民工程来抓紧抓好;加强对“家宁宝”组合保险工作的部署,及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家宁宝”组合保险工作稳步推进;积极配合好财产保险公司做好投保的有关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委会要通过召开群众会、广播、张贴标语、印发资料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家宁宝”参保条件、投保方式、理赔程序、保障能力、比较效益等内容,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熟悉产品,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引导群众积极自愿投保,形成有利于“家宁宝”组合保险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全面提高参保率。

(三)强化监管,提升能力。乡纪委将对“家宁宝”组合保险工作加以监管,防止强制保险和理赔拖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严厉查处“欺农、坑农、害农”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财产保险公司要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全力做好“家宁宝”组合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强化销售管理和保费收缴监管,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充分履行保险责任,严格按照理赔流程,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承保和理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