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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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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2-9-17_Z/2017-0912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万兴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8-26
文号 浏览量 45
主题词 其他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对2017年万兴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工作的通知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对2017年万兴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施民政发〔2017〕40号《施甸县民政局关于对2017年施甸县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认真分析我乡在实施城市低保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来信来访中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决定对2017年全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全面清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做到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严格按照“一查、三评、三审核”的工作程序要求开展好清理核查工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畴,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坚决清理出保障范围。

二、清理调整的重点对象

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低保对象的认定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户籍状况。必须持有我乡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二是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20元的对象;三是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符合各级政府认定为低保对象的标准。全乡已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清理出保障范围。

(一)享受城市低保且同时领取行政事业退休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金的家庭;

(二)享受城市低保且属于财政全额支付的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

(三)家庭成员中有直系亲属在行政、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的家庭;

(四)已经死亡仍然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

(五)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的人员;

(六)家庭实际生活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拥有非生活必须的大宗财产家庭);

(七)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因年幼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但其法定抚(扶)养或赡养义务人具备明显抚(扶)养或赡养能力的;

(八)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户口不在本乡范围内或者户籍在本乡,但长期在乡外居住满6个月以上,无法核实收入情况的(在校就读的特困大学生,因家庭困难纳入保障范围的除外);

(十)经多方面调查,仍联系不到城市低保家庭的,一次性清理出保障范围;

(十一)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让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十二)正在服刑和劳教;参与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嫖娼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家庭成员;

(十三)在法定劳动力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是拒绝参加乡、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家庭成员;

(十四)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

(十五)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出不在本辖区内的人员;

(十六)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家庭;

(十七)家庭成员拥有轿车、客货车等机动车辆的(符合残联规定配备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

(十八)各地出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或化解棘手问题,经当地党委、政府会议研究、书面批示或口头指示,未经本人申请或审核审批等程序,违规将失地人员、移民安置及搬迁对象等特殊群体成批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的政策保对象(不含其中确实符合条件而享受低保的对象);

(十九)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干部的家庭;

(二十)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而纳入保障范围的“关系保”、“人情保”。

三、工作安排

此次城市低保对象的清理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的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做到对象审核准确、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分类施保合理、三榜公示透明、服务便捷高效,切实把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一)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一是申请受理。乡人民政府是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受乡人民政府委托的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入户调查。乡人民政府是入户调查的责任主体,是核实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基础环节,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以上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调查表上签字,并签定《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三是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人民政府要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四是审核。乡人民政府是审核的责任主体,乡人民政府根据对申请对象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对是否纳入保障范围提出建议。五是审批。县民政局是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资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六是公示。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要求,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二)严格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二是坚持动态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原则,实现动态管理机制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此次清理中,以上二十类对象属于重点清查核对范围,各村(社区)应结合接访情况,对群众反应较大的重点人员也要一起调查,按照规范性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操作,做到程序规范,对象准确,人民群众满意。

(三)时间安排。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9月10日各村(社区)全面完成调查、核实、停发等相关工作,并将初步统计数据上报乡民政办; 2017年9月25日前完成新增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新增的城市低保对象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7年10月5日前完成“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增城市低保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并按户上传《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市低保清理调整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困难群众的生存与发展,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充分认识清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将清理调整工作做好。

(二)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本次集中清理调整工作实行乡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严格落实“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明工作纪律,层层分解责任。对清理调整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敷衍了事,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关系保、亲情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各村(社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法规政策办事,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也不能置困难群众的生存现状于不顾,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上下统一,严格执行。城市低保对象清理调整核查工作要与户籍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确保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统一登记为“居民户”,但是由于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没有发生改变,仍然以农村低保、城市低保进行分类管理,所以仍需要申请家庭提供户籍证明材料,凡是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加强管理,巩固成果。各村(社区)要以此次集中清理调整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相关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我乡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施甸县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书

2.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万兴乡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附件1

受理编号:

施甸县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书

□ 新申请 □ 复查

施甸县 乡(镇) 村(社区)委员会 组。

申请人(户主)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救助类别: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其 他:

本家庭因 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仅靠 收入来维持生活,特申请 救助,本家庭的全部收入及财产情况请予以核实。

附:《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签名(摁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现授权施甸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我家庭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银行(存款、理财、外汇和债券信息)、证券(股票、基金、债券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在职、退休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期货、第三方支付管理机构(微信、支付宝等)、不动产管理部门(住房信息)、金融、工商(个体经营者、投资人、法人和股东)、税务(国税和地税)、住房公积金、残联、教育(就学和助学信息)、财政(财政供养人员和涉农信息)、卫生计生(新农合信息)、农业、林业、水产牲畜等部门和机构调查我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调查核对。以上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授权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授权人均认可。

若本人及家庭成员存在隐报、瞒报等行为,自愿纳入征信系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期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自签字之日起至授权人停止享受救助政策之日为止。

授权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授权人:(家庭成员): 身份证号:

授权人: 身份证号:

授权人: 身份证号:

授权人: 身份证号:

(注:经核实存在隐报、瞒报行为的家庭将纳入失信家庭或失信人员管理,对今后申请国家救助、扶持政策、银行贷款、子女考学、招录用人等均受影响,承诺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