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50430-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文号 | 浏览量 | 0 |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县肉及肉制品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肉、放心肉,现就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鸡等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及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畜禽除外。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销售鲜猪肉等食用农产品的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二、从事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含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按规定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肉类除查验上述证明外还需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是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
三、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四、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冷藏温度0-8℃、冷冻温度-18℃),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五、加强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发现问题及缺陷产品及时召回,并立即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标签管理,确保真实标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规范标注食品名称,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完整标注配料表成分,要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列出各种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七、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反上述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请全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摊贩、食品冻库、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照以上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积极妥善处理投诉举报,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积极向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你的监督将有力维护我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秩序!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