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60116-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全县广大居民朋友们: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养犬家庭不断增多,不文明养犬行为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社区环境与公共秩序,更对邻里和谐造成了一定困扰。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出如下通告:
一、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农牧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养犬的审批,县以下农村养犬,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适当限制养犬的原则酌情掌握。
四、凡获准养犬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
五、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约束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六、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处置流浪犬、狂犬、野犬。
七、饲养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八、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九、饲养犬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执法部门应根据各部门职责依法查处。
十、鼓励市民向公安、动物防疫、城市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若发现居住处附近有流浪犬、狂犬、野犬出没,可联系施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0875-8124547。
特此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