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01510844-4/20260522-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酒房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5-22
文号 浏览量 5
主题词 其他
酒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房乡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乡直相关单位:

酒房乡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酒房乡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

2026521

(此件公开发布)



酒房乡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64号)、《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保财农〔2026136号)及《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施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施甸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农联发〔202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补贴工作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应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要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引导种植户综合采取增施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深松整地、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水旱轮作、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二、严格执行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各地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国有农场企业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且在合同中明确兑付对象的,按合同约定对象兑付补贴;在合同中未明确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二)补贴依据。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土地,原则上以承包租赁合同中租赁地块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通过合法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并约定兑付对象的,以合同流转地块的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为补贴依据。

上述各种补贴依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9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9种情形是: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县级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中央和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州市、县市区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符合补贴标准的耕地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县域内亩均补贴标准,根据县级统一的亩均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三、规范补贴发放

严格按照“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农场企业)复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案→乡镇(农场企业)在本级和村级(农场企业分公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调整完善→县财政局复核补贴发放数据与资金预算指标情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的程序,强化部门责任、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

(一)补贴面积核定

1.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组织农户(含农场企业种地人员、合同明确补贴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下同)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经农户签字认可,村民委员会(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签字盖章后上报乡人民政府(农场企业)。

2.面积核实。乡人民政府(农场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含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合同明确补贴对象的合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证书信息)、承包耕地确权面积、流转耕地确权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种植作物情况(作物类型、面积、种植管理档案)等信息进行核实,并严格落实审核人签字制度,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含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含继承、分户等情形)、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说明并调整和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农场企业)对核实确认的每个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的农户补贴面积,加盖乡人民政府(农场企业)公章后于61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3.面积公示。各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需通过政务村务公示栏或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级(农场企业)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将确认的核实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补贴资金兑付

1.补贴资金测算。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农场企业)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根据全县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按统一标准测算分解到农户,并将分配结果反馈各乡镇(农场企业)。

2.补贴分配结果公示。各乡镇(农场企业)收到县农业农村局反馈分配结果后,应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乡镇(农场企业)结合实际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于68日前将相关数据上传至“一卡通”管理平台。

3.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分配结果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补贴资金,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原则上于6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乡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兑付等工作,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期完成各时段补贴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财政供养人员本人不得领取该项补贴,家庭成员中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国有农场企业人员且符合发放规定的,补贴原则上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同时,乡人民政府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重点核实补贴对象、补贴面积是否属实,补贴程序是否规范,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到位等,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检查、及时答复。对擅自改变用途或骗取、贪污、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县级每年将抽取不低于两个乡(镇)且抽取两个乡(镇)内不低于500户或30%比例的户,核实补贴发放情况。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村要以村组为重点开展政策宣传,广泛宣讲政策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工作流程等,指导基层规范执行补贴政策。通过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广播电视、新媒体、发放明白纸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让基层干部知晓、广大群众知晓,把补贴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