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4-5/2025071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旧城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文号 | 浏览量 | 1 |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社会救 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 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 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 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高效便捷;
(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统筹资源,形成合力。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 内的临时救助工作,以及超过乡镇(街道)审批额度的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批以及超过本级审 批额度的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 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 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 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 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 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 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 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 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 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临时救助的 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
致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家庭成员因患病在医保定
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 助部分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就医产生的其他刚性支出。
(二)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 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所发生的保教费、学杂费、住宿费 等,在扣除教育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后家庭或个人 自负的费用。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 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 (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 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 保险补偿后家庭或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 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2019年版)》《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 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 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 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 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七条 对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 危重病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其向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 申请救助,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并受理。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 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 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