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1-1/20260210-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文号 | 施林草许准〔2026〕3号 | 浏览量 | 0 |
你单位提交的《施甸县善洲林场中药材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线路变更》及相关报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以《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善洲林场中药材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施林草许准〔2025〕49号)批准的善洲林场中药材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施甸县境内集体林地0.8994公顷(防护林林地0.8994公顷)。按权属分:姚关镇雷打树村集体林地0.7919公顷,陡坡村集体林地0.1077公顷。因需对项目作优化调整,拟对项目线路进行变更,并经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施甸县善洲林场中药材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施发改发〔2026〕4号)同意该项目变更。现你单位据此提出变更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我局进行现地核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同意施甸县善洲林场中药材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线路变更后占用施甸县境内集体林地0.8778公顷(防护林林地0.8778公顷),其中:占用姚关镇雷打树村集体林地0.6636公顷、陡坡村集体林地0.2142公顷。
三、该项目线路变更后实际占用的0.8778公顷林地中,包括本次新增加占用姚关镇雷打树村集体林地0.3279公顷、陡坡村集体林地0.1717公顷,本次减少姚关镇雷打树村集体林地0.4558公顷、陡坡村集体林地0.0652公顷;以及《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施甸县善洲林场中药材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施林草许准〔2025〕49号)》已批不再使用集体林地0.5210公顷,已批继续使用姚关镇雷打树村集体林地0.3357公顷、陡坡村集体林地0.0425公顷。变更后新增加、减少和已批继续使用的用地具体位置以所附项目位置图为准。
四、需采伐被使用林地上林木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五、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开展建设,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
六、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自觉接受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