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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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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50822-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8-22
文号 浏览量 51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制止和预防借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开展不当营商活动的提示

施甸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制止和预防借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开展不当营商活动的提示

全县广告经营主体、广告发布单位

为制止和预防借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关于做好防范和制止借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名义搞不当营商专项工作的通知》,现就广告行为作如下提醒:

一、严禁借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员徽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三、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商业广告中禁止使用“特供”“专供”等广告用语。不得发布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商业广告。

四、纪念活动标识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商标制作或其他商业性用途。

五、不得利用抗战英烈形象搞商业营销,不得将抗战英烈姓名、肖像、事迹与商业广告结合。严禁任何歪曲历史、亵渎英雄烈士、损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情感的表述。

六、商业广告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不规范、不完整的中国地图(标准地图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

七、严禁其他借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时间节点为噱头进行商业营销炒作。

请各广告主要认真履行广告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告诫内容主动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广告发布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认真查验广告内容,坚持职业操守,严把制作发布关。施甸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对上述所列违法广告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若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