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02-3/2025102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司法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与应诉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
| 文号 | 浏览量 | 8 |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施甸县公安局,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城北开发区政法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015259138A。
法定代表人:李世楚,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公(水)行罚决字〔2025〕21号),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24日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