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MB1919772B/20230820-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3-08-20 |
文号 | 浏览量 | 91 |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参保人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待遇保障,2023年X月X日,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新增及调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通知》(云医保〔2023〕XX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统一了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确定了15种门诊特殊病病种,25种门诊慢性病病种,政策实施以来,有力保障了我省特殊病、慢性病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需求,有效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取得较好成效。但随着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于看病就医的需求也不断提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把“增加我省门诊特殊病病种,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定为2023年云南医保十件惠民实事之一。
2023年,国家部分谈判药协议期到期,不再享受我省的国家协议期谈判药门诊待遇保障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谈判药门诊待遇的衔接以及落实好十件惠民实事,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及基金可承受出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照尼达尼布、吡非尼酮等44种国家谈判药转入医保乙类药品对应适应症,梳理出17个病种,通过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意见,在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治疗复杂、费用较高、群众反映突出的7种疾病纳入我省的医保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其中新增门诊特殊病5种,2种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特殊病。
《通知》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执行。预计全年将减轻参保患者2588.18万元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9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号)
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新增5种门诊特殊病病种,具体为:克罗恩病、肌萎缩侧素硬化(渐冻症)、特发性肺纤维化(IPF)、多发性硬化、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儿童(幼年性)多肌炎/皮肌炎、免疫介导坏死性肌病、线粒体肌病、包涵体肌炎、多发性肌炎】。
(二)将2种门诊慢性病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具体为: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含系统性硬化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SSc-ILD)。
(三)新增及调整的门诊特殊病病种,职工医保执行各统筹地区现行的门诊特殊病待遇政策,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全省统一执行。
(四)明确了从文件执行开始,全省所有的慢特病均免于复审,今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不再需要复审。
(五)推进慢特病在医疗机构直接办,取消慢特病患者选点就医购药的规定,方便患者就近就便选择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更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执行时间及政策咨询
政策从2023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参保人及单位可通过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当地医保公布的热线电话或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相关政策。对参保人在待遇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