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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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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d_bb-30/2018-0212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改革信息 发布日期 2017-12-29
文号 施政办发〔2017〕70号 浏览量 26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施甸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大幅精简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申办材料程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发展效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改办关于明确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函〔2017〕8号)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53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对全县有关单位及乡(镇)、村(社区)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和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与精简的“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现结合施甸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精简、取消、替代、转化等方式,对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进行严格规范,坚决除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促进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一是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予以证实或办事单位可以自行核实的,以及能够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三是当事人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除有特别规定除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申请事项无关的证明材料。四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为当事人增设义务,不得以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便民利民。要本着让企业群众“少跑路、少花钱、少费时”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和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不得随意“责任倒置、推卸责任、变相收费”,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不得要求当事人就身份、学历、收入、工作经历等信息提供循环、反复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无法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

(三)倡导公平互信。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约束机制,倡导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加大对失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惩处力度,防止因过多过滥的证明材料降低社会信用度和政府公信力。不得随意将部分个案处理结果扩大为普遍适用原则。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隐私或从事某项活动事实等方面的证明。

(四)遵循公序良俗。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通过常识推断的,不得再以开具证明材料的方式办理。

三、工作任务

(一)涉及办理事项范围

1.各单位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职权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以云南省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平台公布事项为准,网址:http://qingdan.ynbb.gov.cn/show)。

2.各单位在履行基本公共服务(指各单位不以许可形式实施的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具体种类详见附件10)时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

3.各单位为履行职责或依当事人请求,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

(二)清理主体及内容

1.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负责清理辖区内提供燃气供应、公交服务、自来水供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和对外开具的证明材料,填报附件1、2、3、4,并报县委编办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由县委编办牵头汇总梳理编制形成自来水供应、燃气供应、公交服务3个行业领域的《施甸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施甸县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施甸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施甸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初稿,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市统一作出精简取消或者保留实施的决策。

2.各乡(镇)负责清理本乡镇和辖区所有村(社区)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和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填报附件5、6、7、8,并报县委编办。由县委编办牵头汇总梳理编制形成《施甸县乡(镇)保留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施甸县乡(镇)保留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施甸县村(社区)保留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施甸县村(社区)保留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和《施甸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乡镇和村级)、《施甸县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证明材料目录清单》(乡镇和村级)的初稿,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级和省级统一作出精简取消或者保留实施的决策。

3.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其他机构负责清理在行政相对人申办事项时索要和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填报《施甸县各系统(行业)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施甸县各系统(行业)保留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按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清理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即以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的具体安排开展),同时报县委编办备案(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由省市统一作出精简取消或者保留实施的决策。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7年6月8日前完成)。由县委编办统一准备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和有关工作材料初稿,编制工作业务资料,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推进措施,建立工作协商及督促机制,确保专项改革行动有序开展。

(二)动员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6月14日前完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全县“减证便民”专项改革行动通知,并组织召开全县“减证便民”工作安排部署会暨业务培训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清理范围、完成时限、具体操作流程和全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作职责。

(三)核查清理阶段(2017年6月19日前完成)。2017年6月16日前,由县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分别牵头清理上报自来水供应、燃气供应、公交服务领域的证明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上报本乡镇、村(社区)在面向行政相对人申办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2017年6月19日前,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其他工作机构按照本系统本行业主管部门部署要求,负责完成清理面向行政相对人申办事项索要和开具的证明材料,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即以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的具体安排开展),同时报县委编办备案(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由市级和省级统一作出精简取消或者保留实施的决策。

(四)汇总审核阶段(2017年6月22日前完成)。2017年6月16日前,由县委编办对自来水供应、燃气供应、公交服务领域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进行初步审核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县级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市级和省级;6月22日前,由县委编办对和各乡镇、村(社区)报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进行初步审核、梳理、去重和汇总,分类编制形成目录清单报县人民政府县级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市级和省级。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开展“减证便民”专项改革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起责任,细化分工,保障人力物力,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并取得实效。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凡未纳入证明材料清单的,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开具。

(二)加强沟通,把握方向。县委编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政策解释,把握工作进度。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领会精神,认真清理,同时要加强与县委编办的沟通对接,积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宣传培训,通过会议、广播、宣传栏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措施、成果等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确保实效。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减证便民”专项改革行动各项任务的督查检查,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对行动不力、推诿塞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督促监督审批实施部门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单位落实“减证便民”专项改革行动各项政策措施。

(五)材料填报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以Excel格式填报,样表电子版请到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办邮箱中自行下载 ,邮箱号:sdxbb8124577@126.com,密码8124577。

2.为便于数据统计和归类汇总,请在表格备注栏中注明所有证明材料的实际用途分类,具体分类包括身份类、财产类、关系类、资质资格类和经历类等。

3.各单位、各乡镇(含村、社区)要将相关表格材料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县委编办,联系人:杨开华,联系电话:3030097;传真:8124577。

附件:1.施甸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2.施甸县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3.施甸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4.施甸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5.施甸县乡(镇)保留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6.施甸县乡(镇)保留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7.施甸县村(社区)保留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8.施甸县村(社区)保留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9.施甸县政府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单位名单;

10.证明材料种类解释;

11.施甸县“减证便民”改革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