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1-1/2026101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6-10-14 |
| 文号 | 浏览量 | 2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你(单位)提交的施甸县善洲林场中药材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县善洲林场中药材基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占用施甸县境内集体林地0.6040公顷(防护林林地0.3529、用材林林地0.2511公顷、经济林林地0.0996公顷)。按权属分:保山市施甸县酒房乡摆田村集体林地面积0.3750公顷,姚关镇陡坡村集体林地面积0.0096公顷、雷打树村集体林地面积0.2194公顷。
二、需采伐被使用林地上林木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开展建设,严禁超批准范围和移位使用林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自觉接受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