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甸县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6年7月1日起,施甸县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提标依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6〕4号)和《施甸县民政局 施甸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施民政发〔2026〕5号)。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68元/人·月,补助标准采取差额发放,城市低保在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 6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补助标准采取分类发放,其中:
A类提高到584元/人·月;
B类提高到385元/人·月;
C类提高到29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99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100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
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85元/人·月;
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3元/人·月;
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26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
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6元/人·月;
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14元/人·月;
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5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10元/人·月;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
施甸县民政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