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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乡镇动态
7月1日起,施甸县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7日 08:46 浏览:[] 作者: 来源: 施甸民政 打印

7月1日起,施甸县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6年7月1日起,施甸县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提标依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6〕4号)和《施甸县民政局 施甸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施民政发〔2026〕5号)。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68元/人·月,补助标准采取差额发放,城市低保在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 6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补助标准采取分类发放,其中:

A类提高到584元/人·月;

B类提高到385元/人·月;

C类提高到29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99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100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

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85元/人·月;

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3元/人·月;

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26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

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6元/人·月;

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14元/人·月;

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5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10元/人·月;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

施甸县民政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