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5123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 文号 | 浏览量 | 1 |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农机〔2018〕8号)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等文件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型拖拉机(含后传动拖拉机),一律予以强制注销报废。截至2024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各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依法停止使用,并及时前往施甸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地址:甸阳镇兰溪路2号,联系人:杨红艳,联系电话:0875-8121550)
二、鉴于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普遍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机件老化失效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投保相关保险,为切实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现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变型拖拉机从事运输、施工、保洁等一切经营活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单位一律不得在各类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已注销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特别是对驾驶报废变型拖拉机进入城区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