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51231-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近日,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禁止使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公众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变型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机件老化、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标准等突出安全隐患,多数车辆无法投保相关保险,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关于变型拖拉机强制注销报废和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旨在通过严格管控,彻底消除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带来的安全风险,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主要依据
《通告》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农机〔2018〕8号)
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1〕1号)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关于变型拖拉机的强制注销报废
1.政策规定:明确对于使用年限超过9年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型拖拉机,一律强制注销报废。截至2024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
2.车主责任:各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依法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车辆,并应及时前往施甸县农业机械安全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地址:甸阳镇兰溪路2号,联系人:杨红艳,联系电话:0875-8121550)。逾期不办理或继续使用已注销车辆,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关于禁止雇用、使用变型拖拉机
1.禁用范围:《通告》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如运输、施工、保洁等经营活动)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
2.特别要求: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在各类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一律不得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从源头上杜绝变型拖拉机的运营需求,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三)关于禁止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与执法查处
1.禁行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已注销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严禁在施甸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包括城区和乡村道路)上行驶。
2.执法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进行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特别是对驾驶报废车辆进入城区的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罚。涉及农业机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四、重要提示
1.认清风险:已注销报废的变型拖拉机安全状况极差,继续使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且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车主和使用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和法律风险。
2.主动报废:请相关车主充分认识政策的严肃性和必要性,主动、尽快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配合政府做好安全隐患消除工作。符合条件的还可申报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3.社会共治:鼓励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发现违规上路或使用变型拖拉机的情况,可向公安交警或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