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4-5/20250330-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旧城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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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促进公务接待工作规范进行,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保办发〔2024〕5号)、《施甸县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运行机制》及《施甸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施办发〔2025〕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旧城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范围
(一)上级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上级各部门到旧城乡指导工作的各类工作组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省、市、县、乡(镇)到旧城乡开展学习交流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除以上范围外其他需要接待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接待原则
(一)管理原则:接待工作统一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五办两中心一队开展工作需要接待的需填写“旧城乡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
(二)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执行审批制度,上级领导和来宾到旧城乡指导、交流工作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视接待任务报告主要领导,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排接待工作。接待对象中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政综合办公室、各办、各中心要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各办、各中心开展工作需要村委会接待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
(三)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四)定点接待原则:接待地点原则上统一安排在乡伙食团,如有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安排在外接待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由主要领导安排党政综合办公室到指定地点开展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章 公务接待的标准
第六条 就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30人(含陪同人员)以上的公务接待原则安排自助餐,自助餐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内(含早餐);桌餐控制在每人每餐120元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自助餐要注意节俭。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用餐。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倡导“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
第七条 住宿: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接待对象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间内一律不摆放香烟、鲜花、奢侈用品。本单位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第八条 用车:公务接待的出行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九条 场地: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欢迎字幕,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更不得弄虚作假;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
国内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无直接工作任务的一律不到现场。
使用会场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牵头部门负责协助,不悬挂欢迎标语、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做到简朴、协调、大方。
第十条 交费:牵头接待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接待对象交纳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党政综合办公室及时收取、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 公务接待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程序:
(一)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提前向牵头部门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因情况特殊不能提前发函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牵头部门经办人应当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派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供公函。
(二)因工作原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有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电话记录不得代替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各部门经办人根据需接待的单位发出公函、文件填写“旧城乡公务接待审批单”,按照“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报分管公务接待领导审批后,把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承办接待。
(四)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开支等情况。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报账。
(五)公务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六)五办两中心一队的接待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乡直其他单位(中心学校、卫生院、派出所)开展工作由其对口接待,无牵头部门的接待任务,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承接,并根据规定统一填写“旧城乡接待审批单”。
(七)强化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制定外出考察调研方案,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间开展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八)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原则上在乡政府伙食团就餐,如遇特殊原因,经分管公务接待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在指定地点接待。
(二)未经请示私自决定到饭店进行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
(三)经请示到指定饭店而超标准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
(四)任何公务接待不得饮酒。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乡党委、乡政府的名义在外挂账就餐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等。
(七)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八)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接待名义相互吃请。
第四章 接待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费应当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国内公务接待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国内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牵头部门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公务接待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列为财务报销凭证,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国内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不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纪委、社会监督。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带头坚持标准,带头遵守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牵头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以前汇总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乡纪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国内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旧城乡干部职工管理制度汇编—公务接待工作制度》同时废止。县级相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县级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