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4-5/20250330-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旧城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3-30 |
文号 | 浏览量 | 7 |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促进公务接待工作规范进行,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保办发〔2024〕5号)、《施甸县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运行机制》及《施甸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施办发〔2025〕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旧城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接待的标准
(一)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30人(含陪同人员)以上的公务接待原则安排自助餐,自助餐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内(含早餐);桌餐控制在每人每餐120元内。
(二)住宿: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接待对象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间内一律不摆放香烟、鲜花、奢侈用品。本单位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三)用车:公务接待的出行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三、公务接待的要求
(一)因工作原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有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电话记录不得代替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因情况特殊不能提前发函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牵头部门经办人应当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派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供公函。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在乡政府伙食团就餐,如遇特殊原因,经分管公务接待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在指定地点接待。
(四)未经请示私自决定到饭店进行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
(五)经请示到指定饭店而超标准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
(六)任何公务接待不得饮酒。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乡党委、乡政府的名义在外挂账就餐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等。
(九)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接待名义相互吃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