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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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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4-5/20250330-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旧城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3-30
文号 浏览量 7
主题词 其他
文字解读关于旧城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促进公务接待工作规范进行,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保办发〔20245号)、《施甸县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运行机制《施甸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施办发〔2025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旧城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接待的标准

(一)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30(含陪同人员)以上的公务接待原则安排自助餐,自助餐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内(含早餐)桌餐控制在每人每餐120元内

)住宿: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接待对象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间内一律不摆放香烟、鲜花、奢侈用品。本单位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用车:公务接待的出行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三、公务接待的要求

(一)因工作原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有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电话记录不得代替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因情况特殊不能提前发函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牵头部门经办人应当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派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供公函。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政府伙食团就餐,如遇特殊原因,经分管公务接待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在指定地点接待。

未经请示私自决定到饭店进行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

经请示到指定饭店而超标准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

任何公务接待不饮酒。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在外挂账就餐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接待名义相互吃请。